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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延安大学考点温馨提示
日期:2016年12月20日 16:17  发布人:  浏览量:

各位考生: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61224日—1226日进行,欢迎你在延安大学考点参加考试,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期间天气比较寒冷,请注意保暖。

二、我校考场设置在杨家岭校区敷仁楼、周扬楼和玉章楼(标准化视频监视教室)。在第二、三阶梯教室考试的考生请从敷仁楼楼门入场,上二楼后从中间通道进入考场,阶梯教室大门考试时封闭。1226日,超过3小时考试科目考场设在敷仁楼1601教室。

三、请你携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的考试用具,提前到考场所在的教学楼前,等待入场。考试前35分钟,可以入场。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请你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免延误考试。

四、请主动接受监考人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考试文具检查,如果携带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手表、橡皮、涂改液、修正带、胶带、书本、资料、稿纸等),请放在考场外的课桌上(物品安全由考生自负),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拒绝你进入考场。

考点工作人员将对考生进行现场图像信息采集,请你予以配合,否则按违纪处理。

我校MPA考场(110111考场),考点将提供考试文具,考生无需准备。

五、考试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影像资料拷盘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考后,省考试管理中心和考点将回看录像,追查并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接受考后举报。举报电话:0911-2332090

六、如果违纪作弊或协助他人违纪作弊,考点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刑法修正案(九)》处理,并向教育部上报违纪作弊事实,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影响以后的就业、考试等。

本次考试三栋教学楼都设立专门的考生违纪处理室,负责违纪考生的现场处理、案件侦办等事项,触犯刑法者现场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如果你是本校研究生或本(专)科生,我们还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果你是外校在籍学生或已工作者,我们还将向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寄发违纪作弊通知单,由学校或单位作出处理。

违纪作弊考生,将以后不允许在我校考点报考和报考我校。

七、考试成绩预计在20172月份公布,请及时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和延安大学研究生教育网(http://yjsc.yau.edu.cn/)。

为了保证考试在公平、公正中进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欢迎你对发现的违纪事情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11-2332090,0911-23322241357112558813809111881

举报邮箱:ydyjsc@163.com

最后,祝大家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最高水平、取得优异成绩,考取满意的学校。

延安大学考点

201612

 

《刑法修正案()》节选

2015829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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