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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研招办致全校同学的一封信
日期:2016年12月20日 16:11  发布人:  浏览量:

各位同学: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61224日—1226日进行,我校是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设立的社会考点,本次共承担3350名考生的考务组织工作,共设111个考场。

近年来,为了体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国家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三十三号),印发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特别是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考试作弊将触犯刑法1123日,教育部专门召开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林蕙青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讲话。

会上,林蕙青指出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考试安全是实现科学选才和教育公平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考试安全仍面临复杂严峻形势,教育招生考试战线要紧紧围绕“平安研考”目标,全面强化考试安全管理,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试卷管理和考场管理,深入推进部门协同配合,集中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构建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全力保障考试安全。

会后,省政府随即召开我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副省长庄长兴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省招委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衔接,周密细致安排,全面落实责任,净化考试环境。近年来,全国考试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影响极为恶劣,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严厉查处。研究生招生考试人数虽然相对较少,但历来是替考和高科技作弊和团伙舞弊的重灾区。会议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大对考试违纪作弊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

经学校研究,决定在以下几方面加强考试安全:

一、全部考场设在标准化视频监控教室。考试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影像资料拷盘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考后,省考试管理中心和考点将回看录像,追查并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接受考后举报。

二、考点工作人员将对考生进行现场图像信息采集。

三、本次考试三栋教学楼都设立专门的考生违纪处理室,负责违纪考生的现场处理、案件侦办等事项,触犯刑法者现场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所有违纪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刑法修正案(九)》处理,并向教育部上报违纪作弊事实,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影响以后的就业、考试等。

五、违纪作弊考生,以后不允许在我校考点报考和报考我校。

为此,我们对全体同学提出以下要求:

一、如果你在本校考点参加考试,请你诚信应考。如果被查实违纪作弊,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要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一经查证属实,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要参与或协助他人违纪作弊。一经查证属实,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和事要勇于检举和举报,我们对举报人的信息绝对保密。

举报电话:0911-23320900911-23322241357112558813809111881

举报邮箱:ydyjsc@163.com

附:《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延安大学研招办

201612

 

《刑法修正案()》节选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法案件

1. 陕西首例研究生考试作弊案宣判两名被告获刑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11/20161124/1570070619.html

2. 培训班老师帮找“枪手”替考获刑8个月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8/20160812/1549003159.html

3. 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件被公诉涉嫌代替考试罪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1/20160113/1517127534.html

4. 北京审结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考生”和“替考”被判处拘役1个月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1/20160118/1517194788.html

5. 3枪手同考点落网被各判拘役一个月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1/20160118/1517192182.html

6. 北京市公开审理考研替考案三“枪手”后悔“一辈子留下丑陋的疤”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1/20160122/1518211830.html

7. 替考这忙不能帮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均受处罚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4/20160422/1530138907.html

8. 白领7.6万寻考研“枪手” 名校毕业生同意替考被抓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5/20160530/1535851396.html

9. 沪首例代替考试案今开庭审理 “枪手”替人考研只为2000元红包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7/20160722/1545516766.html

10. 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http://yz.chsi.com.cn/kyzx/kydt/201609/20160908/1553144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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