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自主设置和调整工作,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度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自主设置和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设置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及《延安大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自主设置范围
自主设置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目录内进行,拟增设点需在我校已授权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下自设。本次主要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9号)文件中我校2017年审核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中进行,具体为:哲学、物理学、化学、公共管理四个硕士一级学位授权学科和法律、翻译、会计、艺术四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中进行。如需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增设工作,须尽快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核,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做好本次设置工作。
三、自主设置与调整要求
(一)统筹学科布局和资源配置,科学论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决杜绝片面追求学位授权点大而全的倾向。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高度自律,宁缺勿滥。
(二)各培养单位要结合此项工作,建立起“有上有下”的学科点和专业学位领域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增同时,对举办不力、人才培养口径过窄、生源匮乏、就业率低下、师资队伍不足的二级学科点和专业学位领域,可以申请调整。经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处。
四、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的基本条件
(一)目录内的增设依据2011年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
(二)增设的目录内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应遵循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有利于推动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五、工作程序
(一)学位授权点申请和单位初审。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并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论证、审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审核。
(三)组织答辩和专家组评议。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在听取学科点(专业学位领域)答辩和汇报后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全部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六、日程安排
日 期 |
事 项 |
4月2日~4月20日 |
各申报单位材料准备、组织论证与规划;单位申请,填写《申报表》,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论证、审议和表决 |
4月23日前 |
上述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一式5份) |
5月初 |
申报单位答辩(PPT汇报15分钟,答辩5分钟),专家评议 |
6月中下旬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
请各相关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通知中的要求做好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的自主设置和调整工作。同时,各单位应结合此项工作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附件:1. 延安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申报表
2. 延安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专家评议意见表
3. 延安大学可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目录
4. 延安大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7.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
研究生处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