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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年11月04日 17:29  发布人: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制定了《延安大学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处 

                                 2014114

 

延安大学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课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是延安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调动研究生授课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多样化与专门化、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结合,适应学科发展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的研究生课程教学新体系。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要能够针对目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若干所设有同类学科的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进行对比研究,充分了解和借鉴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先进经验,跟踪国内外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动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培养单位应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功能,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切实转变只重科研忽视课程的实际倾向,把课程体系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课程质量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学校将统筹安排建设经费,加大对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跨院(系)统筹课程资源,建立开放性、竞争性课程设置申请机制。支持和奖励研究生教学,建立和完善课程建设成果奖励政策,把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院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评价指标权重,提升课程教学工作地位。

第五条 将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研究生知识基础,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避免单纯因人设课。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方法类、学术实践类、研讨类等课程,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探索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的机制办法,鼓励培养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

第六条建立完善新开设课程申报、审批机制,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坚持按需、按标准审查课程。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开设课程,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式开设。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除管理部门和内外部专家外,注意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第七条 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课程学习计划是实施培养和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课程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研究生已有基础和兴趣志向,重视全面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需要。要发挥导师组和培养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指导和审查,严格对计划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研究生跨学科、跨院(系)选课的制度机制,支持研究生按需、择优选课。扩大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增加课程选择和修习方式的灵活性。在相对集中安排课程学习的同时,支持研究生根据培养需要在论文工作阶段修习部分相关课程。

第八条 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设计、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促进课程学习中的教学互动。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要求和指导研究生积极开展自主学习。构建研究生课程学习支持体系,为研究生提供个别化的学习咨询和有针对性的课程学习指导,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交流活动。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人才需求变化和课程实际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容,加大课程的教学训练强度。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研究生对知识生产过程的理解。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

第十条 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对于考核发现问题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不适宜继续攻读的应予分流或淘汰。

第十一条 加大对教师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激励与支持,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相关系列教师考评要求。加大对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资助力度,对在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明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要求,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实施新、老教师结对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二条 要健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法严格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研究生课程开课前,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建立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通过评价监督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要进行经验推广。

第二章课程体系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核心课程的建设等。

第十四条承担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项目组,须针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选择若干所设有同类学科的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对比研究,对任务书中要求的研究内容逐项进行调查、对比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学科专业现状对比研究各大学的优势和特色,制定适合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并提出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的建设内容及要求:

1.研究生核心课程的建设内容以研究生学位课程(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为主,具体包括:

A类:研究生公共课程,即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及面向多个一级学科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
B类:面向一级学科或部分二级学科开设的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

2.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要求、教学大纲、教学用书(教材)、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及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等方面。

3.研究生核心课程的建设要注重原版外文教学资料的应用,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课程内容,并积极开发新教材,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纸质教材、电子教材、网络教材等)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4.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中应注重教学团队的建设。教学团队原则上应由一名具有正高职称且师德高尚的研究生教师作为团队带头人,实行在研究生处、相应教学单位指导下的团队带头人负责制;教学团队组成人员应在职称、年龄、教学经历等方面自然形成梯队形式,保证成员在教学交流中的各层次的全面性和团队发展人才的不断层。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原则上在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按大类别或大领域开展。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由申报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申报,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学科专业内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教师,项目组成员一般应由承担过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课教师组成。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处作为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论证、立项、建设、验收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各环节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统一组织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结合项目中期检查等过程管理工作,对项目中期建设成效、下阶段建设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进行论证和评价,调控项目建设资金,激励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组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依据已签定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任务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由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项目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处对“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额度控制,根据项目进展和建设效益情况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项支出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挪用、转借或作任何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使用,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解释,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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