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与落实我校研究生培养体制与机制改革,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延安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4年6月10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4年7月7日
延安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岗位考核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导师的岗位要着眼于学校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重点发展、支持我校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工作应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确保研究生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研究生导师水平,改善和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
第四条 明确导师的责任与权利,建立和推行以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
第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岗位考核标准是达到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专业特色的岗位考核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责任与权利
第六条 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了解学校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七条 在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八条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负有重要责任。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若问题与导师失职有关,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做好优秀生源的宣传、组织和选拔工作。
第十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与成绩。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定期组织讨论会,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
第十二条 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状况。
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三条 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可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对所指导研究生推迟答辩和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评审具有决定权。
第十四条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在担任研究生导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给予暂停研究生招生或建议并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1.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 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者;
3. 指导研究生期间,导师离岗连续半年及以上,未能妥善安排研究生指导问题者;
4. 指导研究生半年后,尚未为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者;
5. 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不闻不问、不负责任者;
6. 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发生各类责任事故者。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管理,岗位考核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教学与科研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方面。
第十六条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举行,考核的对象是所有在岗且已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考核由所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组织,考核的重点为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与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考核合格者方可发放当年导师津贴和准予次年招收研究生;聘期考核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以教学与科研能力为主,并结合聘期年度考核而进行的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导师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重在对师德与教风的考核;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考核包括指导研究生的水平与能力、是否认真和全面履行导师职责及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教学与科研考核以近五年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教学与科研考核标准(同时具备)
(一)研究生导师教学考核标准
每学年为研究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及以上理论教学课程,教学内容能够体现当今科学发展的最新前沿,教学大纲完备,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档案资料齐全,无教学不良事故,教学效果良好。
(二)研究生导师科研考核标准
1. 考核期近五年内须满足《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延大发[2011]12号)中所规定的最低科研条件。
2. 若考核期内的科研条件只满足延大发[2011]12号中所规定的条件之一,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件
(1)获得省级“三名(名导师、名课程、名教材或案例)工程”奖励中的名课程、名教材或案例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
(2)考核期内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指导硕士生参加研究生创新学术论坛获得校级一等奖4人次以上;
(3)考核期内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不少于2篇;或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不少于1篇;
(4)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期内取得经鉴定或被采用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新技术、新业务等与实践背景密切相关的成果。
3. 考核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科研条件考核
(1)考核期内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含1篇)以上,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2)考核期内省级“三名(名导师、名课程、名教材或案例)工程”中的名导师奖励者,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3)考核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者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者或主持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含2项)以上者,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4)考核期内累积拥有可支配的科研项目经费符合如下条件者,文科类不少于5万元,理科类不少于7.5万元,工科类不少于10万元,可免于本期和下一期科研条件考核。
第十九条 兼职导师的岗位考核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要求的科研成果中必须有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兼职导师应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克服本单位的工作与指导研究生工作之间的矛盾,要保障对招收的研究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兼职导师招收的研究生,一般应配备一名我校同专业指导教师作为第二导师联合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 岗位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1. 个人总结及自评:研究生导师依据本人考核期内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及自评,并认真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
2. 述职评议:被考核导师在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进行公开述职,分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内容、自评总结进行认真审核与评议,将评议结果及考核等次意见填入《延安大学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处。
3. 审核定等:研究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意见和被考核者个人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4. 张榜公布:将考核期考核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异议期为7天(自公布发布之日起)。异议期间,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复审确定。
5. 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岗位年度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1. 在当年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
2. 当年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较差(出现过校内或校外评阅人评审不合格经复审仍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
3.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上级有关部门抽查未获通过者;
4. 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5. 未参加当年考核者。
(二)岗位聘期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1. 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超过一次以上者;
2.未达到聘期教学与科研考核标准者;
3.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 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者;
5. 未参加聘期考核者。
第二十二条 导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 被解聘专业技术职称者;
2.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半年及以上者;
3. 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中,在学术研究方面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导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5. 在学科建设工作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不服从单位和领导工作安排,或自身行为有损学校、学科声誉者;
6. 导师资格认定后非生源原因连续三年以上未招生者;
7. 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收到行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者;
8. 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从停招后的下一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2.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两年,从停招起的两年后,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两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导师资格。
3. 聘期考核为合格者,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职务;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期可延长至六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招生,其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直至恢复其招生资格后方可新招收研究生。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人事制度,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者原则上不再进行导师选聘和岗位考核,不再继续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过程中,如发现考核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考核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被考核者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被考核者可为第二作者;如被考核者为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或本学科组/课题组的研究人员);考核要求的成果署名单位应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当年(当年未公布时,依照上一年公布的标准执行)职称评审工作中期刊等级认定的目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出发,学校适度控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研究生导师离校在两周及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单位备案;离校在三个月及其以上、半年以内的,应先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研究生处备案;离校在半年及其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与研究生处研究并落实其所指导研究生的指导事宜。本校教师(已聘为研究生导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招收研究生,但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被考核者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逐级审核确定,研究生处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2014年6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研究生导师管理、考核等学校相关文件中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