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位管理 >> 专业学位 >> 正文
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年10月21日 15:44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推动学校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构建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实践基地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能力,开展专业实践的场所,是完成专业实践教学的学习基地。

第四条学校各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都应建立若干能够满足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的实践基地,各学院是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实践基地遵循按需设立、规范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管理以及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研究生实践基地的选择原则上要注重合作单位的项目课题研发与设计能力、专业生产任务情况和业绩积累情况,实践教学过程中要着重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养。

第七条 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八条研究生实践基地需向研究生处提前申报,由各学院根据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需要以及实践单位情况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处讨论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相关协议等文件报研究生处备案。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二)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实践接收单位领导重视并切实安排人力、物力配合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的研究生进行管理,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实践结束后,对研究生实践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四)有足够数量的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指导教师的聘任按照延安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相关要求进行聘任。

(五)能够保证实习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食宿)、学习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六)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第九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申报及协议签订

1. 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对拟申报的实践基地进行论证、初审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2. 申请批准后,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正式协议。

 

第三章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与企业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基地企业负责人、基地运行管理专员。

(一)学校及企业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二)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联系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与企业根据所签协议,改善和添置实践基地有关设施设备,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可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实践基地的兼职导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为学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交流合作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须遵守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认真总结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经验,注重经验交流及宣传推广,积极发挥实践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若实践基地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学校与企业应根据所签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为实践基地建设及日常运行筹措配套经费,以保证实践基地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同时高校应主动对接相关行业或所在区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实践基地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践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见《延安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含见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延大发[2015]11号)。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稿 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下载次数:
收藏本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