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经学校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七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9年6月14日
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与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与学校的整体改革相配套。依据学校和院系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 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导师岗位职责如下: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中省和学校有关立德树人、师德师风、学术规范方面的规定,服从学校及院系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和锻炼提升,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及教学培养任务;协助院系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或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特点和要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四)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五)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经费支持。
(六)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学位点的建设、发展和评估工作建言献策,承担相关任务。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各院系应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根据学位点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制订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各院系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育导师梯队。
第七条 导师选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次。确需增加选聘导师者,由所在院系遴选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由学校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如已具有硕博导师资格,或具有三年指导研究生工作经验者),或学校引进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可直接认聘为我校硕士生导师,当年即可指导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中省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承担过本学科研究生课程或主讲过本科相关基础课程(或主干课程),协助其他导师培养过1届硕士研究生(学校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校外兼职导师可不受此条限制)。
(三)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了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第2-7条中应具备两条):
1. 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3万元,文科2万元,体艺外1万元。
2. 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有科研项目:主持市厅级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三)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到账经费:理工科12万元,文科7万元,体艺外5万元),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开放基金项目1项(须有项目合同书和资助单位批文)。
3.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CSSCI、CSCD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体、艺、外专业教师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
4.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15万字),或全国高校本科或研究生规划教材1部(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15万字)。
5.获得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成果奖(或人文社科奖)1项(厅级: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级别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
6. 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者;或获得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陕西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陕西省高校教师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或获得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特等奖;或承担省级以上立项建设在线开放课程(MOOC)、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前2名,省级第1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
以上七条规定均指发布选聘文件之日前五年内。所列项目中,自筹经费项目除外。
第十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或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二)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高级技术资质)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三)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第2-7条中应具备两条):
1. 科研经费:理工科2万元,文科1万元,体艺外0.5万元。
2. 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有科研项目:主持市厅级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三)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到账经费:理工科6万元,文科4万元,体艺外2万元),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开放基金项目1项(须有项目合同书和资助单位批文)。
3.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1部,含教材,排名第一,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10万字)。
4. 作为第一完成者撰写的并被市厅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规划设计、技术研发、技术革新、转化推广、艺术设计报告等)。
5. 获得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或人文社科奖)1项(厅级: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级别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
6. 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者;或获得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陕西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陕西省高校教师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或获得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特等奖;或承担省级以上立项建设在线开放课程(MOOC)、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前2名,省级第1名)。
7. 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以上七条规定均指发布选聘文件之日前五年内。所列项目中,自筹经费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导师遴选按照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校内人员填写《延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延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校外人员填写《延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延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二者均须按要求提交学术业绩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导师队伍建设规划,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将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复审。研究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申请人的材料,采取表决方式(2/3以上同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学校按程序聘任其为导师。
第四章 导师的聘任及管理
第十二条 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作为学校聘任导师的依据。如学科发展确需新聘导师当年招收研究生者,由学科带头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商定后,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本着“强化招生激励、提升科研水平、提高培养质量”的目标,实行导师聘任制。学校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一聘期届满时,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见《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如跨学科或跨领域招收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点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已增列入我校兼职导师且校际层面有合作协议者,具有同等的导师聘任资格和考核义务。院系可根据学科建设实际,将校外导师聘任为第二导师,开展实质性联合培养,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考核条件执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年龄条件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无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导师不得招生;一名导师原则上每年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数量:人文社科类不超过3名,自然科学类不超过2名;但对于项目级别高(理工科:国家级项目,文科及体艺外:国家级项目或教育部项目)、显性成果层次高(理工科:SCIⅡ区以上,文科及体艺外:权威期刊以上)或科研经费数量多(到账经费:理工科24万元,文科14万元,体艺外10万元)的导师,可多指导1-2名学术型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校招聘的年薪制博士、聘用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人才,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双导师制”,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十七条 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院系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院系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更换导师。对因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
第十八条 导师如不能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导师资格。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每一聘期内没有新增重要科研成果,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三年内有两名出现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研究生处和该导师所在院系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