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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4年07月10日 15:31  发布人:  浏览量: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我校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生类别
l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我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
2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我校确定。其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招生专业
我校有权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三、考生报考资格
l 、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日同等学力,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力,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2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
3 、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 、有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办法及程序
报名时间
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报名,一般是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报考地点
按教育部委托承办港澳台考生报考事宜的报名点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
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报名手续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收到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后,会同我校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审查其报考资格。
报考我校特殊专业的考生按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命题
l 、目及命题要求
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均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初试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三小时,满分为100分。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 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 导语要清晰, 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命题人员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避免出现政治问题。
2 、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 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 试题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机要通信在规定时间内寄往有关报名点。
初试
由报考点负责组织。特殊专业的考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 六) 复试初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复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由我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
( 七)录取
研究生处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 考试成绩、复试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 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录取名单。并于六月底将录取名单与具体安排通知校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由校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办理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事宜。
五、经费
我校港澳台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财务处负责执行。
      六、入学
新生按“入学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 新生报到时, 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港澳台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毕业、学位授予等工作参照延安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 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 拟攻读硕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四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我校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的办法报考, 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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