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1版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1.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应按照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突出能力的要求,结合本学位点实际和培养目标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2.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编制、无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二级学科编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按专业学位类别编制。编制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院的按照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单位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3.学位授予标准应与我校现行的学位授予规定、培养方案保持一致,且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不低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制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不低于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二、工作安排
1.各编撰小组起草初稿。各单位组织成立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起草学位授予标准。各牵头单位汇总形成学位授予标准初稿后,应向校内外导师、相关专家学者、校友和用人单位等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专业学位类别涉及多个学院的,相关学院先行拟定本单位所设专业学位领域的学位授予标准,于10月22日前交研究生院。
2.专家论证。各编撰小组根据校内外收集的反馈意见和形式审查结果,对学位授予标准初稿修改后,应组织专家对本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论证。定稿于10月22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3.校学位办形式审查。10月26日前,学位办对初稿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编撰小组。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所辖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于10月29日前将主席签字确认的纸质文本(一式一份)连同电子版(Word格式和PDF格式)报送学位办。
5.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各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
6.公布实施。经学校通过的标准公布后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1.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应达到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水平进行具体评价的标准,是授予硕士学位所依据的准则。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准确把握学位授予标准在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有序组织、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2.学位授予标准编撰小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应包括学位点所涉及学院的负责人、硕士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导师及教师代表。编撰小组设编撰负责人、执笔人和联系人各一名,名单于10月13日前报校学位办。
3.学位授予标准的体例及格式参照《学位授予标准模板》(附件1、2)。《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作为编撰工作的参考资料,编撰过程中可在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但不宜直接套用相关资料。
附件:1.延安大学XX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模板)
2.延安大学XX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
研究生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