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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破格复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3月15日 15:59  发布人:  浏览量:

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深入推进招生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做好破格复试工作,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破格复试基本原则

第一条 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申请破格复试。

第二条 破格复试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允许申请破格复试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根据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每个学科(专业)申请破格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2人。我校破格总名额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破格复试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破格复试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校为延安大学。

(二)在报考专业申请破格复试。

(三)专业课程成绩优秀,自命题科目成绩高于国家分数线。

(四)公共科目或总分成绩与国家基本分数线差距较小,具体分差按教育部及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生可在单科成绩或总分成绩上申请破格,不允许同时在总分和单科申请破格。

第六条 科研方面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可优先破格复试。

第七条 生源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破格条件,优先破格复试。生源紧缺专业由学校根据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享受国家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允许申请破格复试。

第九条 合格生源超过计划招生数和调剂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原则上不受理破格复试申请。

第三章 破格复试基本程序

第十条 申请破格复试流程:

(一)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破格复试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连同必要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审批;

(三)培养单位公示拟批准破格复试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培养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名单提交学校研究;

(五)学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拟同意破格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六)学校公示拟同意破格复试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审定;

(八)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相关考生参加复试。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破格复试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破格复试要求,召开专门会议审核破格复试考生名单,并对破格复试名单进行排序并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破格复试考生名单,确定拟同意破格复试名单并公示、上报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四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本单位破格复试办法、拟同意破格复试名单等应公开公示信息在本单位网站等处进行公开公示,未公开公示的信息和结果无效,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本单位内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评审推荐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如对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培养单位提出异议,培养单位应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书面实名申诉,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校纪检部门和研招办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破格复试考生的复试流程与其他考生相同。

第十八条 参加破格复试的考生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破格复试考生占用本单位招生指标。破格复试考生的录取专业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不得调整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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