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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日期:2014年07月11日 09:40  发布人:  浏览量:

(试行)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建立研究生科研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创新氛围,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不断提高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取得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以及《延安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规划》(延大校办发[2006]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延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本校教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奖励条件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学术品质,研究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文摘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源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的论文或发表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并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收录的论文。

2、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第一作者,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3、作为主要研究成员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成果奖。

4、获发明专利。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在SCISS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人大复印资料》发表或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2、在SCIEEI源期刊、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发表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并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3、在CSSCI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4、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少于15万字),奖励1000元。

5、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最高奖励1000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最高奖励800元,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最高奖励600元。奖励与本人名次持钩。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本人第一1000元,名次每后退一位,奖励减100元(只奖励前3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本人第一800元,名次每后退一位,奖励减100元(只奖励前3名);厅局级科技成果奖本人第一600元,名次每后退一位,奖励减100元(只奖励前3名)

6、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元。

第五条评奖程序

每学年申报评选一次,截止日期为每年615日。首先由申请者填写申报表,提供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加版权页)等有关证明材料。然后,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六条 附则

1、同一篇文章不重复奖励。研究生与导师合作的论文,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仍按第一作者对待。

2、评选结果由研究生处张榜公布,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

3、获奖项目如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经查实后撤销奖励,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4、奖励费用在研究生创新基金中支付。

5、本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

6、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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